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终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实行应急审批的公告》(内药监公告〔2020〕9号),同时终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控疫情用境外医疗器械产品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内药监公告〔2020〕8号)。今后凡申请注册和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申请人仍按常规途径向我局提出相关申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