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42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和红外体温计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口过程中,需由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统一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8号通告)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仍按《关于做好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械〔2015〕15号)执行。
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有关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事宜仍按《关于做好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械〔2015〕15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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